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佳莉 范质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连人都不见了?
起诉,必须起诉!但借条原件上载明的出借人姓名与实际姓名
不符,咋整?这钱不会打水漂了吧。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蔡某在夏某家附近开办筷子厂,双方很早就认识并相熟。2017年3月,蔡某因经营需要,向夏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夏某于是用本人银行存折取款49900元,凑够现金5万元交给蔡某,因双方太熟,夏某担心要利息面子上不好看,会被周围邻居说闲话,又担心自己将钱私自借给蔡某会被丈夫知晓,故要求蔡某将借条上出借⼈的名字写成“李某”。蔡某借款后于 2019年12月29日向原告夏某孙女账户转账归还了利息6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夏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蔡某失去联系,遂酿成纷争,夏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发现原告夏某持有的借条原件载明的出借人名称与夏某本人姓名不符,且是虚构姓名。借款系现金支付,也无其他在场人证明。但结合借条出具时间和原告取款记录,以及走访村委、双方邻居获得的讯息,法官对借款事实有了一定的内心确信。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又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法官通过多方渠道终于与被告蔡某取得了联系。在核实蔡某身份信息后,审理团队经电话多次沟通,最终蔡某自认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且表示愿意偿还。考虑到蔡某在外务工无法立即返回,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通过线上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据,一定要书写规范、内容明确,尤其是出借人、借款人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一致、借款金额、利息约定、时间等关键信息是否准确无误,都需要仔细核对、确认,以免出现借条不规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引发纠纷。同时,借款人也要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如若确实发生借贷关系,也应及时、主动归还所借款项。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